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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3-05-19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集锦。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日渐提高,学习写好一份申请书是我们首先要做的。申请书的写作需要我们用心研究嘛?在阅读的过程中精选范文网编辑找到了一篇非常实用的“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敬请参阅本文!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年 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

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

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

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鉴定书》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党派

身份证编号

实习律

所名称 手机号码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 年 月 法律职业资格

号码

实习起始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书编号

实习人员简历

指导律师姓名 执业

时间 从 年 月至今 手机号码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

案 号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

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品行综合鉴定:

执业能力综合鉴定:

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 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

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

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可见,无论是政治表现,还是个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师的执业条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规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规定的内涵更精确,操作更便利,所以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决条件”。

律师执业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

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

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2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需提交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3、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律协出具的相关培训证明;

4、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第4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交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记表》

2、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第3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三)律师助理人员需提交

1、《律师助理人员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3、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5、律师助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第4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二、申请流程

实习人员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一并报送市司法局4号楼办证大厅。市律协将在30日内安排面试考核时间,并在西部律师网上公布。

请实习人员随时关注并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恕不再另行通知。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西部律师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

2、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上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其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四、其他事项

1、如当月申请考核人数较多,当月考核次数会临时增加,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西部律师网。

2、如有补充规定,市律协将另行公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3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4

附件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3、东方律师网“在线培训”培训课时证明;

4、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会员部。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实习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填写完《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后,点击“申请考核”按纽,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将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

2、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认可。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四、其他事项

1、考核小组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如当月申请考核人数较多,当月考核次数会临时增加,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东方律师网。

2、如有补充规定,市律协将另行公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5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字;

(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

(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

(十)承诺书;

(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 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北京律协申执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申执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四名考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北京律协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北京律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北京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经北京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对北京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北京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律协申执委选择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议复核小组。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北京律协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将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

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第三十四条 申执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应当停止其在申执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北京律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核准登记在广西区内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下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

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为实习人员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实习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并在实习期满后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的培养目标,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确保实习和考核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人员实习质量和效果。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或者虽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但处分期限已满。

除公职、公司律师外,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不得申请实习。

兼职实习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已通过上一检查考核;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含十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届满三年;

(七)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已届满一年;

(八)未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对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住所地属贫困县(乡、镇)或者地处偏远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意,并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可接收实习人员。

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广西律师协会公告为准,未经公告或不具上述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可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已参加上一执业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习指导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未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五)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有足够的时间和案件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并积极配合实习人员完成实习期满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经广西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并公告。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当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后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

广西律师协会经过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符合 5

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名单,确认律师事务所接收资格和执业律师的实习指导资格,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实习申请和核准登记

第九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同意并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区直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直接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无职业证明及辞职文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者待业证或者失业证的复印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 6

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除提供无职业证明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文件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应提供无职业证明或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具有接收和指导资格文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指

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蓝底二寸近期免冠正装照片二张。

申请兼职实习的人员,除提交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教师证或者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多页的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并将材料原件提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自开具材料落款日期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证明材料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材料有效期为准,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辞职文件(公职、公司律师除外)上应当标注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 8

式,必要时律师协会到实习人员原工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实习人员为党员的,应在实习期间把党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号码;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执业证书号码、实习接收资格证件;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实习指导资格证件;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符合全国律协规定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实习协议》中拟安排的实习起始时间与律师协会签发的《实习证》日期不符的,实习起始时间按律师协会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与实习相关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律师协会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 11

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取得实习登记的。

实习人员因有本条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 12

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广西律师协会抽查发现各市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未及时作出处理的,有权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并在适当范围内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实习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二)获得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实务训练;

(三)获得实习所需的工作条件及待遇;

(四)参加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不服律师协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

(六)《实习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 13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参与实习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署名及对外法律文书上署名;

(三)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活动及发布相关资料;

(六)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监督管理,或者违反《实习协议》;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本数)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二)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形象的行为;

(十三)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实习协议》,并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出转所实习的申请:

(一)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处罚,或者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停业、终止、合并、分立、注销等变更事项的;

(三)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原实习指导律师转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者丧失实习指导资格或者因重大疾病住院、因事请假等原因离所二个月以上(含本数),而实习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律师协会认为其他确需转所实习的情形。实习人员因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断实习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转所实习手续。因实习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转所实习手续致使实习中断三十日以上未满三个月的,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但实习期应根据中断时间相应延长。因实习人员原因 15

未及时完成办理转所实习手续且未及时将中断实习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致使实习中断超过三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实习人员坚持申请转所实习的,由实习人员向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申请注销实习,重新申请实习登记,实习期限从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新的《实习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案源保障,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间参与十件以上(包括本数)法律实务训 16

练工作;在所提供的法律实务中,该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亲自参与的法律实务应不少于五件,实习人员参与的其他法律实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具有实习指导资格;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如实出具《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及时督促和协助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进行非专职实习;

(二)为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或者申请考核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三)默许、放纵或者唆使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对外宣传或承办业务;

(五)实施其他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实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为实习人员编制实习计划,并根据指导的需要以及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实习计划;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实务训练指南》结合编制的实习计划,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帮助实习人员熟悉办理各类律师业务的流程和规范,并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亲自带领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件;

(四)督促实习人员做好工作日志,并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工作日志进行签字确认;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并在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范以及广西律师协会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律师协会取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拒绝按照要求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实务训练的;

(二)同意或默许实习人员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的;

(三)因违纪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律师协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具备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指导律师:

(一)实习指导律师死亡,或者因病住院或者请事假二个月(含本数)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二)实习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离职或者歇业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实习指导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 19

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律师协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包括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指导律师及变更后指导律师共同签署意见的指导老师变更申请书和变更后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及与新指导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批准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实习指导律师认真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指导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指派实习指导律师,并及时上报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情况作为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师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及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进行书 20

面报告,收缴其《实习证》并办理注销实习手续,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申请注销实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证》原件;

(三)解除实习协议证明原件;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人员因病住院、脱产学习等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三十日但未超过六个月的,可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申请中断实习,应书面报律师协会登记备案,经律师协会认可后其《实习证》有效期顺延,中断时间不计入实习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人员中断实习未及时报备律师协会或中断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原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需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实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所而中断实习的,实习期限根据其转所换领《实习证》实际中断的时间顺延。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上岗执业前的集中培训由广西 21

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课题和课时确定、师资选聘、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班原则上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教材。结合我区实习人员的实际需要,集中培训可增加或者调整相应的课程内容以及其他的教学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受聘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广西律师协会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拟从事公职、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第三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书面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等。参训人员培训课程考试以百分制量化,量化结果并入实习考核结果。培训课程考试合格、实践课程考核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员,由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凭荣誉证书在实习期满面试考核中适当加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 23

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依照《实习考核规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习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实习考核考官库及考题题库,对实习人员实习考核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考核材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为一年,自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延期期限内可以申请考核。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 24

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申请考核人员,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过程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暂不予安排面试考核,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核。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时间和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布,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安排的考核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广西律师协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实习人员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提出。

公示期结束无人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广西律师协会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形成的实习考核意见签字确认,由广 25

西律师协会向实习人员颁发《实习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出具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一)取得有效期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不少于十件(含本数)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评定为合格;

(三)面试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

(二)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未事先书面请假而无故缺席面试考核的;

(四)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

(六)实习期间以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者 26

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本条第(五)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拟申请律师执业,需重新实习。实习考核委员会视实际可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需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待其被反映或者投诉事项确已改正后,方可重新实习。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人员仅在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实习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对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 27

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者被作出撤销实习考核合格决定的,广西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延长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重新实习考核的决定,同时在原《实习证》上进行有效期相应延长的标注。

被延期重新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在重新考核期满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提交考实习核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不再安排其参加考核。实习人员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的“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可以包含原提交的材料及延期重新考核期间参与的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人员连续三次参加实习考核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其重新实习考核,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重新参加实习。

第四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发现实习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操作或存在徇私舞弊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习考核。

第四十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28

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实习人员领取考核合格材料。实习人员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应地点领取。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落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广西律师协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重新考核的,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拟在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在其拟执业所在的公

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专职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视为律师法规定的实习满一年;

(二)实习考核应提交的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可以是诉讼或非诉讼材料,也可以全部是非诉讼材料;

(三)实习面试考核小组中除广西律师协会指派的三名社会执业律师及所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可以由拟执业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所属单位的一名领导或指派的一名代表参加。

第八章

《实习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习证》由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统一领取。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证》核准签发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核发《实习证》。各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申请转所的,应当先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转所申请表》;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材料;

(四)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人员原实习活动情况鉴定意见;

(五)原《实习证》;

(六)拟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材料;

(七)广西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申请转所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作出同意转所的意见,并将同意转所意见连同申请转所实习人员提交的前款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人员持律师协会同意其转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市级律师协会办理转入手续,重新申领《实习证》。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办理转入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 31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转入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实习证》损坏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更换申请表》;

(二)原《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四十九条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补办申请表》;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五十条

实习人员由于考取公务员或其他原因不再进行实习的,应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注销《实 32

习证》书面说明,并退还《实习证》。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实习证》毁损换领、遗失申办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习证》的换发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批示材料;

(二)实习考核提交的材料和考评意见材料;

(三)《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实习人员奖惩情况材料;

(五)广西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建立。

实习人员档案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实习人员全部档案材料自《实习人员登记表》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归档的实习人员档案材料连同上一本市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定期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的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或者实习人员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市级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章

实习违纪责任

第五十六条【wwW.sq158.cOm 申请书范文网】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一年或者二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实习考核的,实习考核结果予以撤销,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 36

习的处分。处理决定抄送实习人员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告准予其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 37

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六十一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拟在广西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在广西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拟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习申请表》、《人事档案存放保证书》、《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注销实习申请表》、《实习转所申请表》、《〈实习证〉更换申请表》、《〈实习证〉补办申请表》为本实施办法附件。

《实习协议》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范本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 38

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此前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7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等);

6、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原件(其中,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原件(按要求填写聘用合同号以及社保条款);

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实习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应先向宁波市司法局律管处取得“实习登记表”上的考核合格意见后,再向宁波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11、二寸近期蓝底证件照1张。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9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杭州律师网上公示五天;

2.通过考核的人员,请在公示期满后至市律协领取考核合格证明;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四、其他事项

1.秘书处将根据当月申请考核人数情况安排考核次数;

2.经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将重新对其进行考核。